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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5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17-11-01 文章编辑: 点击数: 753

    核心提示:2014年10月25日起,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今后,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须三个月内开工,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10月25日起,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今后,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须三个月内开工,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根据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凡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 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 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也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办法还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今后一律不得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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